「個人金融放款產品」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訂價方式說明
  • 計算公式
    以十大行庫平均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與本行一年期定儲牌告固定利率,採孰低者訂之。十大行庫之選取係以金管會銀行局統計室編製「金融業務統計輯要」之「一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存款月底餘額」為參考資訊,依其公佈之存款金額市佔率大小定義十大行庫。

  • 調整機制
    1.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及「房屋貸款指標利率」依調整時間分為定期每三個月調整一次(以每年之三、六、九及十二月為調整月份)及定期每月調整一次: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季調整)
      調整日 03月21日 06月21日 09月21日 12月21日
      選取期 3/14~3/20 6/14~6/20 9/14~9/20 12/14~12/20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月調整)

      調整日 每月21日
      選取期 每月14~20日
    2. 依據中央銀行網站揭露之十大取樣行庫一年期定儲存款固定利率,以調整日(調整當月之21日)之前一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並以「指標利率」選取日前七天之一般算數平均利率為基礎。
    3. 以四捨五入方式,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4. 如調整日遇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 「指標利率」構成銀行成員修正程序
    在下列情況下本行得全權逕行更改「指標利率」參考銀行成員之修正,並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替:
    1. 參考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
    2. 參考銀行有銀行法第62條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或;
    3.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twB,或;
    4.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存款產品。
      中華信評twB指相較於其他本國債務人,其保障性薄弱。該債務人目前有履行其財務承諾之能力,但不利的企業、財務、或經濟條件,將可能損害其履行財務承諾的能力或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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