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金磚七國基金」併入「野村環球基金」通知

一、 野村投信通知,其經理之「野村金磚七國基金」(基金代碼:K45,簡稱「消滅基金」)將併入「野村環球基金」(基金代碼:K20,以下簡稱「存續基金」)合併基準日為2015年4月24日。存續基金與消滅基金之差異摘要請詳下表。

消滅基金 存續基金
基金名稱 野村金磚七國基金 野村環球基金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依公開說明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巴西、俄羅斯、印度、印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南非、南韓、墨西哥、新加坡、馬來西亞、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荷蘭、愛爾蘭、奧地利、挪威、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前述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巴西、俄羅斯、印度、印尼、中國大陸、南非、南韓之有價證券,及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第二款所列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上市及上櫃股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無投票權存託憑證(Non-Voting Depository Receipt,簡稱NVDR)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存託憑證、認股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含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債券部分,須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1)經Standard & Poor'sRating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級(含)以上; (3)經 Fitch , 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4) 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2.前述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本基金投資於外國股票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
經理費 2.0%(年) 1.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在新台幣二十億元以內者,按每年百分之一.五之比率計算。 2.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至四十億元者,超過部份按每年百分之一.三五之比率計算。 3.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超過新台幣四十億元以上者,超過部份按每年百分之一.二之比率計算。 4.本基金投資股票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時,經理費應減半計收之規定。
保管費 0.3%(年) 1. 就本基金每日之淨資產價值逐日累計,並按每年百分之0.一三五之比率計算報酬,每曆月給付乙次,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自本基金撥付;及 2. 每年加計美元參萬伍仟元之報酬,每季給付乙次,於每季結束後,經理公司應於收受基金保管機構通知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自本基金撥付。

二、 合併目的:本次合併冀望在維護受益人權益,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之競爭能力。

三、 預期效益:(1)提升基金資產管理效率;(2)提升基金操作之穩定性;(3)避免基金面臨清算之風險。

四、 因應合併程序,本行自即日起停止消滅基金之新申購(含單筆、自由轉、轉入及定時(不)定額)。持有消滅基金之投資人可選擇於2015年4月22日(含)前辦理贖回、自由轉或轉換至本行架上其他野村系列基金(如選擇轉換者,基金公司將不收取轉換手續費,惟本行仍須收取轉換手續費50元),逾期未申請者視為同意基金合併,原持有消滅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將依換發比率全數轉換為存續基金受益權單位數。

五、 原定時(不)定額仍得持續扣款,如未於2015年4月22日(含)前終止扣款或轉換,將於合併程序完成後以存續基金為扣款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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