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以下稱本行),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 臺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並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800-088-111、02-2505-99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bank.sinopac.com)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 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 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本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臺端注意。
七、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八、本行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遏止資恐及毀滅性武器擴張之目的,當下列情形發生時,臺端同意 本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境外金融機構:
(一)客戶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本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客戶/受益人/有效控制帳戶之人/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九、本行得依美國政府部門根據美國聯邦法31 U.S. Code § 5318(k)所發送正式法律文件,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時配合提供。
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 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1471(c)(1)(A)之規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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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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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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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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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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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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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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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稅籍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移民情形、遷徙細節、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社會概況(影像、人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或興趣、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包含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址、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及位置資訊、Cookie或經合作廠商以其名義取得前開資料分析歸納而成標籤等類似資料等)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
一、本行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三、本行向第三人(如:本行所屬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行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本行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社群媒體平台…等)蒐集。本行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性別、年齡、縣市行政區或郵遞區號、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
利用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如:Google、Facebook、LINE、Yahoo、Youtube等社群媒體平台、廣告媒體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等)、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2022.07版